解决制约民营企业绿色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优化民营企业发展政策环境,《若干措施》在环境准入、信息填报、信用评价等多个领域,部署了多项新举措。
在深化环评改革方面,提出有序推进环评分类管理,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优化环评审批分级管理;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衔接,对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的建设项目,在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后,新增产品品种但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材料、主要燃料未发生变化、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不增加的,不涉及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在优化总量指标管理方面,提出在严格实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台账管理。
在减少企业填表方面,提出充分利用环境统计、排污许可、环评审批等系统平台已有数据,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简化报表填报,推动“多表合一”,探索“最多报一次”;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涉企报表填报减负改革试点等措施。
在规范信用评价方面,提出合理界定评价对象,坚持过惩相当,明确评价结果适用边界条件;推进依法不予处罚信息、一定期限之前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不纳入环保信用信息范围;推广环保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企业环保信用修复制度,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引导企业“纠错复活”,帮助企业“应修尽修”。
其他方面,《若干措施》还提出了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支撑、加强建设项目投资政策指导、强化财政金融支持等创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