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出租的厂房如果用于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出租前应当由出租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审。对于工业遗存原物再利用、修旧如旧、不大开大挖的情形,应当将调查的重点放在环境空气、室内空气、降尘、出水口水质等指标上,科学评判对公共安全和人群健康的影响。
用于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之外的其他用途时,出租人应当如实告知承租人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潜在土壤污染隐患。承租人可以自行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识别土壤污染程度及关联的环境责任风险,作为合同谈判和决策的依据,避免今后产生纠纷。建议双方明确约定如果潜在的土壤污染对承租人的健康、安全或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损失,责任是由承租人还是出租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的厂房或场地的土壤受到污染的,由出租人承担污染修复责任;因承租人的生产生活活动造成土壤污染的,出租人可以向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