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基本原则是完成调查的时间越早越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一般在土地征收时同步完成调查。建设用地申请修改控规的,应同步开展调查,经调查无污染的,以及存在污染但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污染可控的,可修改控规,并在土地供应前完成修复;经调查存在污染且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于重度污染的,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商生态环境等部门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并在土地供应前完成修复。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之前或实施之初,已经完成土地征收或控规修改、但尚未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地块,在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调查;已经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调查。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这两种需要开展调查的情形与土地用途是否将要变更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