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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问答(二)
发表时间:2024-04-28     阅读次数:     字体:【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问答

(二)




近期,有关区县、有关单位来人来电咨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了解相关情况。经研究,现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的答复意见整理归纳如下,供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有关同志、相关单位工作中参考。今后法律法规或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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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位于本市内的可以处置污染土壤的水泥厂有哪些,有没有联系方式?


答:除了水泥窑协同处置之外,污染土壤还有填埋、生物修复、烧制陶粒等其他的处置或利用方式。目前本市内共有14处合规的污染土壤处置终端,具体名单如下,可供工作中参考。

本市内合规的污染土壤处置终端名单(2022年7月)







2


问: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壤污染修复及效果评估作为一个项目招标委托给了土壤污染修复单位,修复单位直接与效果评估单位签订效果评估合同,这种情况合法吗?


答:不符合《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实际工作中如果发现这类情况,应当责令改正,加强教育引导,视情节轻重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


问:对于从事污染土壤修复活动的单位,虽然生态环境部门没有规定应当具备何种资质,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涉及深基坑开挖、支护,多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实施单位以具有相应资质为宜。《土壤污染防治问答(一)》第2问的回答似有不妥,建议作进一步研究。


答:您反映的情况属实。经查阅相关政策性文件,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明确地被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规定的环保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其中,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可以承包大、中、小型污染土壤修复工程,三级资质可以承包中、小型污染土壤修复工程(大型工程:投资额≥3000万元;中型工程:500万元≤投资额<3000万元;小型工程:投资额<500万元)。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承包企业还应当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落实住房建设部门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管理规定。之前的答复与本次答复不一致的,以本次答复为准。







4


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规定:“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请问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这里的生态空间所指的范围?


答:经查找相关政策性文件,对生态空间特别是城市生态空间的用地分类目前似无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可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的以下地类作为这里的生态空间来把握:林地(地类代码03,下同)、除牧草地之外的其他草地(0403)、绿地与开敞空间(包括公园绿地1401、防护绿地1402、广场用地1403)、留白用地(16)、空闲地(2301)。道路、地面停车场等交通运输用地(地类代码12)以及加油站等其他人群健康敏感性较低的场所,如果不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也可以酌情考虑使用这些重度污染的地块。以上是我们的初步考虑,今后在实际工作中各方将不断深化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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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绿化用地属不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答:现行各用地分类标准对绿地以及部分其他用地的归类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以住建部颁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为分类标准,《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以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21010—2017)》为标准,生态环境部目前在检查考核等实际工作中使用的是自然资源部颁布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按GB50137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的规定,绿地不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按GB21010的规定,绿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还有部分其他用地也存在类似情况。

实际工作中一般均应执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的规定,GB50137、GB21010仅作为参考。工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实事求是,领会立法本意,守住安全底线。







6


问:假设一块地为农田,2019年之前已规划为工业用地,但实际并没有开发建设,近期拟申请调整为居住用地,这算工业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还是农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


答:用途一般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为准。如果农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后已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近期拟调整为居住用地的,按工业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处理;如果农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后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近期拟调整为居住用地的,按农用地转为居住用地处理。







7


问:假设某工矿用地在建厂时并没有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类情况在《城乡规划法》颁布之前比较常见),该地块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前已在控规中被规划为商业用地,近期拟首次申请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请问这块地的用途是否发生了变更?


答:用途一般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为准,过去开发建设时没有许可证的以实际用途为准。该地块属于工矿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







8


问:假设一块地是农田,2019年之前已规划为工业用地,但实际上修建的是公共管理建筑,近期拟申请把这块地的用途变更为公共管理用地,请问这属于工业用地变更为公共管理用地还是用途没变?


答:用途的变更一般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将要变更为准,一般不以实际用途没有改变为由认为用途没变。农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后已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近期又拟变更为公共管理用地的,按工业用地变更为公共管理用地处理。







9


问:请问应该在申请修改控规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还是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完成调查,这个时间节点如何把握?


答:基本原则是完成调查的时间越早越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一般在土地征收时同步完成调查。建设用地申请修改控规的,应同步开展调查,经调查无污染的,以及存在污染但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污染可控的,可修改控规,并在土地供应前完成修复;经调查存在污染且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于重度污染的,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商生态环境等部门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并在土地供应前完成修复。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之前或实施之初,已经完成土地征收或控规修改、但尚未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地块,在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调查;已经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调查。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这两种需要开展调查的情形与土地用途是否将要变更无关。



-END-

来源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丨德赢vwin登录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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